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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高检:伪造信用卡一张即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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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2-16 09:12:59  来源:证券时报  

 

高院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打击信用卡犯罪

本报讯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二是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三是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是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六是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七是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他表示,《解释》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我国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解释》明确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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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荣:发生风险信用卡占比非常小

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昨日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央行将充分利用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契机,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

他强调,从我国目前银行卡管理来看,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较为健全和完善,发生风险的部分与整个信用卡交易量相比,比例非常小,不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造成威胁。但是我们很重视这个问题,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央行将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合作,全力做好防范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工作。(贾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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