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台江县检察院就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2-01-05 13:50:0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以前我真的不知道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通过这次经历,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后坚决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我也会告诉身边的亲友,不能去捕捉或者购买画眉鸟”。这是近日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就潘某某构成危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其宣告不起诉决定时对办案检察官说的一席话。

  2021年9月25日,潘某某在台江县台拱镇姊妹广场集市内,向他人购买了三只画眉鸟,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本案中的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鉴于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检察官温馨提示: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凡是有猎捕、杀害或者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希望每位公民提高法律意识,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者,从个人做起,从身边做起,坚决抵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袁永江)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上一篇:台江县城关一小: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获好评
下一篇:最后一页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