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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平溪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龙某秀与龙某祥向原告罗某林与龙某发返还项目保证金50000.00元。
案情回顾:
据悉,龙某秀与龙某祥系兄妹关系,龙某秀承包了建设项目工程后,又将该项目工程中的一部分转包给罗某林与龙某发,双方约定原告方需支付项目保证金5万元,工程开工后,在第一次拨付进度款时被告将该5万元保证金一次性返还原告,合作协议签订当日,因被告龙某秀没有某银行的银行卡,则向自己的哥哥龙某祥借银行卡进行收款,原告龙某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项目保证金5万元转入被告龙某祥的某银行账户上,被告龙某秀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后因项目一直未开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还保证金未果,无奈之下,二原告将两人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结合案情,最终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承包工程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决被告龙某秀与龙某祥向原告罗某林与龙某发返还项目保证金50000.00元
案例解读:
在本案中,被告龙某祥虽未参与项目,但是其出借银行卡给被告龙某秀的行为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与被告均不具体有承包工程的资质,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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