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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1日,三穗县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餐饮行业及早餐店进行全面取样、抽样检测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马某所经营的早餐店所销售的早餐汤中含有罂粟碱等有毒有害成分。经依法调查取证查实: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马某在从事餐饮服务期间,将罂粟壳放入早餐汤中进行销售。
判决结果
三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马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千元;被告人马某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马某在三穗县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马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壹千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马某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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罂粟壳俗称“米壳”,是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生物碱类物质,容易让人产生依赖性,而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品,会对人体的消化及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2009年国务院《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将“罂粟壳”明确列入其中。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由此可知,我国严禁将罂粟壳用于食品中。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一些商家为了招揽顾客,私自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不仅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商家能够引以为戒,心中警钟长鸣,才能更远更长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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