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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者罚款!三穗县发布最严厉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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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8 13:47:17  来源:三穗政务  

  为加强三穗县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贵州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占用、挖掘公路。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挖沟引水、倾倒垃圾、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填占公路边沟、修车、加水(洗车)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公路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三、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建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四、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县、乡、村道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向外2米的规定执行。但村道的公路用地按1米的规定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擅自设置的,责令期限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及在公路两侧开办商店、饭店、加油站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修建可供车辆出入的道路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原有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由道口使用方负责改建。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埋设的设施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八、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违反规定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赔偿责任。

  九、运输煤、沙石、灰土、麦秸、油料、化学液体等易遗漏、易抛撒物品的车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损坏公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承运人应当承担清理和赔偿责任。

  十、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违反规定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应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十一、公路两侧的护路林、绿化物,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采伐的,需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采伐审批手续,及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除公路宣传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垱墙、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张贴、涂刷涂写广告、宣传标语。违反规定的,按涂改公路附属设施论处。

  十四、除公路宣传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护路林、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悬挂、拉扯广告、宣传横幅。违反规定的,按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论处。

  十五、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公路管理职能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举报破坏、损坏公路的行为。对检举损坏公路的有功人员,由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要依法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交通、公安、公路、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实行综合治理,依法查处在公路、公路用地内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穗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日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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