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院作出的(2020)黔2601民初14738号民事调解书,邓某自愿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余某借款本金50000元,2021年1月起至12月每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邓某没有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按期履行,余某经过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对邓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向其发送财产报告令。因邓某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执行法官于2021年3月1日下午通知邓某到法院,耐心向其释明法律,告知其生效的裁判文书必须履行,如拒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邓某仍拒绝履行,为维护法律权威,本院决定对邓某拘留十五日,在经体检和核酸检测后将被执行人送拘。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依法履行法律文书,不仅是诚信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将被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甚至因涉嫌拒执罪被判处刑罚等。该院也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竭力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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