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何某请屈某帮其购买毒品,屈某想到自己并未从中获利,毒品也不经自己的手,只是联系购买,于是便答应了。屈某收取何某毒资后,主动联系李某购买毒品,并将毒资转给李某,李某将毒品交给何某时,被施秉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查获的冰毒疑似物进行称量,冰毒疑似物总净重为48.66 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屈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均被施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官提醒:
本案中屈某收取了被告人何某购买毒品的毒资后,为毒品交易双方传递信息,进行引见、联络,促成毒品的贩卖和流通,无论其是否从中获利,其在本案中,其行为与贩卖者达成共同犯意,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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