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19年11月13日凌晨4时许,陈某某醉酒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江口城区道路上行驶。期间,陈某某驾车将前往菜市场卖菜的行人向某某撞倒在地,导致向某某受伤。伤者向某某送医后,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民警对陈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定罪处罚,检察机关遂以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否则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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