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来自贵州省政府的最新消息,《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人
民生产生活服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制作与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根据《办法》,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准确、及时刊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办法》明确,鼓励组织和个人传播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传播虚假或者来源不明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不得更改公众气象预报结论,不得更改、删减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名词解释:根据《办法》,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肖达钰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