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今年 6 月 30 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缓缴的申请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6 月 30 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同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证明材料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疫情防控结束后 2 个月。( 黄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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