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认定,2013年8月,陈某通过招考进入贵州省湄潭公路管理段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当年8月至2015年7月担任出纳,2015年7月至案发担任会计。在陈某担任会计期间,迷上了网络赌博,在未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单位公款625.6万元转入自己个人账户,用于赌博活动,至案发前还有501万元无法归还。案发后,陈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贵州省湄潭公路管理段会计的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公款625.6万元用于非法活动,且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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