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某于2018年9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龚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流窜至剑河县城吸食冰毒被公安局抓获,然后被送往黔东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经调查取证,检察官认为龚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向台江县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县司法局提请法院对龚某撤销缓刑。11月21日,台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县司法局的建议依法裁定撤销龚某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12月17日,龚某被送往监狱服刑,于是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此次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及时监督收监严重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区矫正纪律。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公、检、法、司等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配合协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社区矫正人员龚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依法应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千万不要以为被处以缓刑、假释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甚至放纵自己的行为,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矫正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管理规定,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才能真正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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