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据悉,我国目前没有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专门立法,《条例(草案)》一旦出台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据了解,我省共有18091个行政村落,其中426个村落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目录,占全国总量的16.7%,位居全国第二。除此之外全省仍然有较多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但由于保护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一些传统村落面临资金投入有限、发展规划不规范、易遭受开发建设性破坏等问题。
《条例(草案)》根据我省情况,提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村民主体原则,有利于在村民自治背景下正确处理政府、社会、村民的关系;在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之外明确了地方传统村落申报条件,增大了我省村落的保护范围。
定义“传统村落”,是《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专门立法,《条例(草案)》中明确,传统村落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或者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的自然村落,包括中国传统村落和地方传统村落。地方传统村落分为省、市(州)和县级传统村落。
根据《条例(草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三类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林地绿地、河道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违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胡锐 来源:贵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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