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出台《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
根据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改革前参加工作,在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老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其中属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新办法执行。
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时,新办法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过渡期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及单位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具体实施细则及计算办法,可登录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专题专栏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目下查阅相关内容。(记者张齐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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