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全文一共八章、七十一条,明确了各级部门、有关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权责,对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规定,并就各种可能出现的污染大气的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责任款项。
《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例》还明确,对涉及公众大气环境权益的经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进行论证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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