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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9月施行 机动车冒黑烟不得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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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7-31 14:09:34  来源:  



  几辆小车行驶在观山湖区上麦村。(吴东俊 摄)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主要负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重拳防治燃煤大气污染,专门划定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冒黑烟的机动车,不得在公路上行驶……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对贵州省大气环境保护起到重大作用。

  《条例》全文共八章七十一条,分别从总则、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和规定。

  《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主要负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公众大气环境权益的经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做出决策前进行论证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

  同时,《条例》也明文规定,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先进的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另外,全面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煤化工、煤炭火电、焦化、金属冶炼、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禁止引进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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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黑烟的车不准上路

  针对备受关注的烧烤限制方面,《条例》也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禁止在城镇建成区餐饮规划布局外的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在机动车方面,机动车排污检测数据,将与环保、交管部门联网。《条例》明确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鼓励发展、使用公共交通和以新能源、清洁能源胃动力的机动车。

  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定期监测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机动车的排放检测信息也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测。禁止驾驶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合格或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李坚) 
责任编辑:吴春缘【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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