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临时救助工作意见”
火灾生活困难 给予3月救助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贵州省2011年11月开始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此次出台的意见从临时救助范围、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程序、临时救助方式、临时救助工作机制以及临时救助工作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明确。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因遭遇火灾、车祸等突发性灾祸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因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个人困难程度、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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