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5-06-26 14:08:14  来源:多彩贵州网  


  日前,记者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贵州省食品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不合格或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农产品将一律不得进入流通市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办法》规定,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以下食用农产品: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4.使用包装物、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7.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8.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若经营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此外,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过程中,若发现食用农产品经营销售不合格的,可直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拨打12331进行举报。

  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能进入市场

  《办法》规定,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同样不能进入全省市场。

  进入全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进货票据和至少下列一项证明材料:1.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来源证明;3.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证书;4.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销售单据;5.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6.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除了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食用农产品外,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才能销售。消费者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也可通过查看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决定是否采购,一旦发现不符合该项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还可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易票通”建立入市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机制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建立入市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机制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批发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开具“易票通”,即由食品供货方填写包括购货单位、食品的品名、数量、单价、产地等内容,并加盖“食用农产品销售溯源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易票通”一式两联,分为存根联和客户联。其中,存根联作为销售者的销货凭证和销售台账,客户联作为购货者的进货凭证和进货台账。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商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单位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易票通”。

  根据规定,“易票通”和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按月装订成册,保存不少于6个月。确保经营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达到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目的,从而更好地保障了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赵曌)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上一篇:贵阳召开禁毒公判大会 24人领刑 疯狂贩毒1人死刑
下一篇:贵州省2015年高考考生位次确定 考生可网上查询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