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试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系统,适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当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值达到预警条件时,立即上报预警信息,报各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
据悉,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预警等级、空气质量指数、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以及将采取的措施、提出的建议。Ⅲ级预警经市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Ⅱ级预警经市(州)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Ⅰ级预警经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预警发布方式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办法(试行)》规定,若违反有关规定,拒绝或屡次迟报数据,或伪造、篡改数据等行为的,由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参照相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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