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方案》规定,生态移民主要以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特别是石漠化严重地区的贫困农户为搬迁对象,原则上,以整村(自然村)搬迁为主。但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征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和城镇规划区、园区规划区内农村人口,不得作为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对象。
《方案》对移民住房条件做出规定,要求符合防灾减灾、节能减排的要求;进入县城、产业园区安置的,按人均15—20平方米、户均80—120平方米标准,实行统规统建,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层。进入小城镇(集镇)安置的自建住房,执行户均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每户移民配套建设一个门面或摊位、柜台。同时,为保障生态移民就业,《方案》规定,符合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如自主创业,可享受当地创业优惠政策,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扶贫生态移民倾斜,优先安排“4050”移民人员和就业困难的家庭成员。 (记者刘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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