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省投资环境,推动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扩大社保覆盖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参加城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五险)的企业(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据实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难以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通知》规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之前是60%)。算下来,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从之前执行的月岗平工资60%即1919.8元,下调到40%即1279.868元,下调639.9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社会保险费)。
《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根据本人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之前是60%至100%之前自主选择)。
这是自今年3月份我省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后,对企业(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又一项优惠政策。(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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