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近日出台,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将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事项,除省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调查研究,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公开征询公众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后,如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制机构应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必要时应当调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以其他便于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施行后,2003年10月30日发布的《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2009年3月28日发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本报记者 周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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