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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假释 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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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1-10 10:38:33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全省法院今年有大动作

鼓励假释 限制减刑

  昨日,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2011-2013年全省法院开展减刑假释的情况,近三年,省高院未办假释案件,从今年起全省法院将逐步开始限制减刑比例,鼓励实施提高假释比例。

  据了解,全省法院2011年办理减刑案件878件,2012年办理986件,2013年办理929件。由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多数系累犯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依照刑法规定不得假释,所以全省法院近三年没有办理假释案件。

  省高院审监一庭刘昌杰庭长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公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一次减刑的最高幅度、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作了规定,但仅凭此解释办案尚缺乏可操作性。

  2013年,贵州省法院经过调研,并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假释案件方面,2014年全省法院将逐步开展限制减刑比例,鼓励实施假释。针对拟呈报假释罪犯,细化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标准。为扩大假释适用,逐步减少减刑适用,针对“没有再犯罪危险”或者原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的“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身体残疾、患病罪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中止犯罪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被害人谅解且对罪犯假释无异议的;罪犯的近亲属生活不能自理,确需罪犯本人照顾的;因丧偶、配偶被判刑或者其他意外因素等导致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犯罪前一起生活的亲友确需本人继续抚养、赡养的”,依法适当放宽了呈报假释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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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作者: 李昊 柴可萤)

责任编辑:陈合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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