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剑河县工商局办结一起节能灯泡消费欺诈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元,获得加倍赔偿金500元。这是该县贯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例调解获加倍赔偿的消费欺诈案。
据了解,2014年3月15日,消费者陆某在剑河县岑松镇集市购买了两颗欧式浪子1WLED节能灯泡,价值30元。使用后,消费者明显感到购买的LED节能灯泡不止1W的功率,认为经营者销售的LED节能灯泡存在欺诈行为,遂于当日向剑河县工商局消协投诉,要求经营者退还其购灯款,加倍赔偿其500元。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剑河县工商局立即派人前往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经查,经营者销售的LED节能灯泡及其包装上标注有1W或2W两种,包装上标有“一年只用三度电、六度电”的宣传用语。因不能确定该灯泡实际功率与标注的是否一致,经双方同意,执法人员将灯泡送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检验院检测,检验报告证明所送检节能灯泡为不合格产品,实际消耗的功率与标注功率存在差别,远超国家标准。得出检验结论后,该局消协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现场组织双方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退还消费者购物款30元,加倍赔偿消费者500元。并依法没收不合格灯泡124只、非法收入900元,对经营者处以1000元罚款。(剑河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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