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的《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提出,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并规定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随机抽取人民调解员 当事双方有权让调解员回避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员库和专家库,对人民调解员库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在医疗纠纷调解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人民调解员。
《办法》同时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重新抽取,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调解员调解。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重新指定。
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 医疗机构不得私了
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且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协商。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原则、程序、期限以及在调解中的权利、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聘请代理人参加调解。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办法》明确提出,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非法行医引起纠纷的调解申请将不予受理。
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制
根据《办法》,患者或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办法》还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必须向患方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并且需与患者及其亲属共同对现场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诊疗器械、药物、病历资料等进行封存和启封。
患者及其亲属出现七类行为将受处罚
《办法》规定,患者及其亲属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并明确提出患者及其亲属有以下七类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1、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2、侮辱、诽谤、威胁或殴打医疗机构人员造成一定后果;3、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4、抢夺、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的财物和医学文书、档案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不听劝阻或经劝说无效;5、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6、患方非法占据医疗机构工作场所,干扰正常诊疗和办公秩序;7、其他严重影响医疗和办公秩序的行为。(记者 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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