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厅公布《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据了解,职业病诊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设区的市(州)必须设立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应由所在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细则》规定,职业病诊断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即一次诊断、两级鉴定。(作者: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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