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贵州省拟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免费调解医疗纠纷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3-11-08 10:11:10  来源:贵阳晚报  


  11月7日,贵州省卫生厅就《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预计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设立本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医疗纠纷。

  设立医调会 免费调解纠纷

  《办法》规定,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本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有关专家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医患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制

  根据《办法》规定,患者或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办法》规定,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协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疗机构必须向患方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七类行为被禁止

  针对医疗纠纷中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或有关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患方严禁以下七类行为: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侮辱、诽谤、威胁或殴打医疗机构人员造成一定后果;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抢夺、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的财物和医学文书、档案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不听劝阻或经劝说无效的;拒不按规定立即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的;患方非法占据医疗机构工作场所,干扰正常诊疗和办公秩序的;其他严重影响医疗和办公秩序行为的。

  若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后,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常青)

责任编辑:陈合敏【收藏】
上一篇:贵州:1431亿元投入三大水利工程建设 2020年收效
下一篇:贵州省质监局:食品包装编织袋抽检合格率83.3%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