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流域、世界自然遗产地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和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被列为重点监测监控对象。
预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省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发地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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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测监控7大对象:
1、乌江、六冲河、赤水河、清水江、都柳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等流域。
2、梵净山、茂兰、草海、雷公山、习水、麻阳河、宽阔水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果树、 阳河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赤水等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3、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4、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5、砒霜(三氧化二砷)、氰化钾等剧毒化学危险品,酸、碱、氨、氯等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6、放射源的储存、使用、管理单位。
7、排污企业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作者: 李朝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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