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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维修仍有十大问题 贵州省消协将约谈苹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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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8-31 09:10:54  来源:贵州都市报   

  8月30日,中消协联合贵州省消协等全国46家消费者协会,共同向苹果公司的“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发布意见,认为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仍然存在“十大问题”。

  今年6月,中消协与天津、北京、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6省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后,中消协和地方消协,通过劝谕、会谈、参与检查等各种方式,敦促苹果公司修改问题条款,近日苹果公司回函提供了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并在其官方网站予以公布,但点评中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苹果公司并未正视和进行有效改正。

  经论证,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二是一些规定不明,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中消协特地联合包括贵州省消协在内的全国46家消费者协会,继续向《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发布点评意见:

  问题一:更换旧件归公司,财产不容自处分。

  消协点评:消费者购买苹果产品后,不管三包期内还是三包期外,对于所购产品及其零配件、部件消费者都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三包期内,经营者免费维修是其法定义务,即使为消费者更换了新的零部件,被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依法仍应归消费者所有,苹果公司无权自行收回,在三包期外,如果消费者支付了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费用,苹果公司亦不能强制要求被更换下来的旧件成为自己的当然财产,《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四条违反了我国《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问题二:零件90天无缺陷,责任承担公司定。

  消协点评:苹果公司有关90天内不存在缺陷的期限规定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单方声明,且在关于保证责任问题方面,苹果公司将其责任限定在自行规定的范围内,并对其它保证责任予以排除,免除了其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应视为无效。

  问题三:送修产品受损害,只赔维修、更换费。

  消协点评:苹果及其关联方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因提供维修而导致的特殊、间接、附带、衍生损失,对于产品在苹果保管期间损坏或丢失,或因维修而导致任何其他损害或损失,只承担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的规定,大大减轻和免除了苹果因自身过错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家《合同法》规定,对于因维修、保管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苹果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存在的问题有:公司有权来维修,数据保密无能力;号称适用中国法,冲突法条被排除;收集信息你同意,使用范围少制约;拒绝维修退产品,理由宽泛可扩大;三包期外要维修,零件新旧不清楚;具体情况不区分,维修运费全自付;留置产品可出售,应退余额无规定等7大问题。

  据了解,点评意见发布后,省消协将按照中消协要求,与苹果公司就维修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约谈。记者 杨露怡 段艳 

责任编辑:吴晓琴【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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