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贵州开“黑车”最高可罚10万元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2-08-14 10:28:05  来源:  

  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行业经营,贵州省近日出台了《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共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条例(草案)从管理体制、公共汽车及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许可、报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服务作出了规定。

  条例(草案)要求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接打电话、中途掉头、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等;出租汽车驾驶人不得甩客、不得拒载、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等,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10日。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经营者、驾驶人和车辆都要进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不得参加经营许可投标。驾驶人4年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将被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记者 王橙澄)

责任编辑:吴晓琴【收藏】
上一篇:打造阳光招考环境 遵义邀市民旁听公务员面试
下一篇:瘫痪女儿考上中央民族大学 父亲的决定:背女儿上大学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