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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离婚夫妻房产“除名”也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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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04 09:26:09  来源: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项政策从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那么,如果已经征收的是否退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针对这些与“房产证加名税”明确后有关的疑问,记者2日进行了采访。

  免征前已征收的不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放的通知,免征契税政策是从8月31日开始执行,那么,此前如果已经征收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从税法角度严格来看,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中明确了执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么开始免征的时间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税之说。

  离婚分割产权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那么,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否征收契税呢?

  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明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更契税政策与老百姓关系密切,应该进行明确,这也表明我国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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