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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草案条文缩水 共有产权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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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0 11:09:05  来源:经济观察报  

 

    据经济观察报消息 房价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进程引人关注。

    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回应政协委员关于住房保障方面的建议时表示,《住房保障法》已经列入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

    不过,参与法律起草的人士认为,难指望这部法律有突破性的进展。“目前的草案着重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可以预见法律出台后,仍需持续地进行修订和制定实施细则。”

    本报获悉,《住房保障法》草案条文已较之最初方案缩水三分之一,仅余70多条。起草者还表示,草案条文可能进一步精简。

    同时,《住房保障法》草案中的“共有产权”以及如何监督地方政府等关键性条款仍存比较大的争议,因此,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员证实,本月底,住建部政策法规司将组织全国范围的调研,但具体行程和组成人员尚未确定。

草案条文缩水

    目前,最乐观的估计是《住房保障法》在2013年,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三读通过。但如果在报送国务院法治办后,仍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则该法律就很难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进行审议了。

    早在2008年11月,《住房保障法》就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负责该法的起草工作,并于2008年底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和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分别起草该法的理论版和实践版建议稿。

    实际上,按照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住房保障法》属于二类立法。所谓二类立法项目,是指尚不具备立法条件,仍需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不过一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员证实,有住建部领导曾表态说,《住房保障法》要按照一类立法项目操作,抓紧工作,适时报送。同时,《住房保障法》的起草,也是住房保障司2010年的重点工作。

    据了解,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的实践版大致有80多个条款、清华大学法学院理论版有近100个条款,2009年的11月,两个版本交给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后,整合成100多条的初稿。

    《住房保障法》草案起草组人士说,草案目前在住建部住房保障司手中,在修订完成后,将通过住建部政策法规部门完善,今年有望通过住建部递交至国务院法制办。

    不过,整个《住房保障法》起草过程中,国务院法治办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都有人员参与研讨。

    本报获悉,最新的 《住房保障法》草案的条文已较之最初方案缩水三分之一,仅余70多条。“而且按照以往的行政立法经验,等到国务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草案条文将被进一步精简。”参与起草的人士说。

关键条款仍存争议

    在经过多轮的修改之后,作为《住房保障法》草案最大亮点的“共有产权房”制度,仍存比较大的争议。

    共有产权,是指出资的政府和作为保障对象的购房人共同拥有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从江苏淮安等地方政府的试点来看,这样的住房也可以上市交易,只不过出售后的收益按照政府和个人的出资比例在政府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关于政府和个人在经济适用房产权中所占的比例,还在进一步讨论当中。”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说。

    “不过,在该法起草过程中,围绕这项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能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以取代现有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制度,尚存疑问,最后有可能还是交由地方政府自行选择决定。”王玉国说。

    除共有产权之外,当前的草案中,另外一个难题:如何有效监督政府的执行力度,是住房保障法的又一关键。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洪亮介绍,最新草案已将住房保障体系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指标之列。“草案中,有条款规定,地方政府已经对住房保障工作,单独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并向人大汇报工作。”

    王洪亮介绍,草案还将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土地、资金、运作流程纳入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划。

    此前,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说,住房保障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力,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中还把保障房的建设作为考评、测评政府官员升迁的一个政绩指标,纳入其升迁考核标准。”深圳房地产研究中心王玉国补充说。

    不过,有参与者告诉记者,鉴于草案条文十分精简,现有草案只能做原则性的规定,尚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这些约束地方政府的条文,尚未广泛征求相关方的意见。

    “估计经过进一步讨论形成更完善的法律条文之后,会向各部委和地方征求意见,组织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座谈会。”《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说,“到时各方意见的争论会比较集中,部分条款可能会再进行精简。”

 

                                                  (贾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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