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赵超 何宗渝)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法律明确,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法律还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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