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电台电视台免费播歌的时代将彻底结束。
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自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随着这一办法的出台,音乐“广播权”将不再是免费的午餐。
根据《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如果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按照《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外,对中西部地区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儿、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实行了必要的减免。
《办法》规定了3种计酬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具体的付酬标准有两种:一是按广告收入的比例计酬,《办法》施行的前5年,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随着播放时间占比的越高,付酬标准逐级递增,最高为0.8%,但实施满5年后,标准还将作相应提高;二是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0.30元/分钟,电视台的付酬标准在实施的前5年为1.50元/分钟,之后提高到2元/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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