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家庭财产也由低于9万元调整为12万元 新标准已于10月1日起执行
截至2009年10月底,本市廉租住房受益家庭累计已达6万户,与2006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1.8倍。
自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已进一步放宽了廉租住房的准入标准。昨天,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了最新的廉租房准入标准,其中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目前,符合新的准入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据了解,2006年底以来,本市在廉租住房面积准入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多次调整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先后将收入准入标准从“低保”放宽到人均月收入500元、600元、800元,将财产准入标准从家庭金融资金3万元放宽到9万元,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已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展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年来,本市廉租住房受益家庭户数大幅增加,廉租住房工作成效更加明显。截至2009年10月底,本市廉租住房受益家庭累计已达6万户,与2006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1.8倍,本市对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为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再次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据介绍,此次调整,一是放宽了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将原规定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800元)的标准,调整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二是放宽了财产认定标准,由原规定中的家庭财产低于9万元调整为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其中,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以及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
市房管局表示,下一步将按国家和本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规划要求,进一步健全廉租房制度,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让更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政府的帮助,有效改善居住条件。(栾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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