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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或添第四宗罪 律师称其三年偷税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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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7 09:16:11  来源:南方网  

 

    据南方网 漩涡中的五粮液(000858.SZ),“罪状”似乎又多了一条。

    9月30日,公司公告称,2007年财报中子公司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差错,公司已在2009年8月18日披露的2009年半年报第18、19页进行了更正披露。上述数据的更正披露,不会影响公司2007年财报披露的其它财务数据。

    9月23日,证监会通报指出,五粮液涉嫌三方面违法违规:一是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二是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三是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

    五粮液上述公告承认了证监会指出的三条“罪状”之一。

    不过,近日,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对本报记者表示,“我们从消费税的计税收入与酒产品的成本、利润之间的关系发现,五粮液三年至少存在偷税约10.11亿元嫌疑。”如果此条“罪状”成立,那将成为五粮液的第四宗罪。

    今年1月,周爱文代理五粮液小股东民事诉讼案件,封某等四人因依据五粮液公开披露的2006、2007年年报信息及会计师事务所为年报出具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相继购买五粮液股票共约1万股,亏损近25万元。

    第四宗罪?

    外界针对五粮液的财务问题质疑已久,虽然公司至今未公开回应,但周爱文却收到过五粮液的书面回复。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在2006年度、2007年度报告中,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按理说,回应外界质疑时,五粮液就应发现主营业务收入的差错,但是,为什么要到证监会进场调查后才予以披露?”周爱文表示不解。

    此前,周爱文曾从五粮液酒厂的销售收入入手,经分析后认为,五粮液存在三年少交消费税19.51亿元嫌疑。近日,周爱文又以另一种方式对五粮液的消费税进行了重新计算。

    按照税收法律规定,五粮液消费税的计税收入=(酒类产品成本+合理利润)/(1-消费税率20%)。

    “从公式可以看出,计税收入大于成本。”周爱文认为。但是,从五粮液财报看,却并不是这样。

    五粮液2006年年报披露:消费税计税依据为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0%,另加销售量每公斤1元。2006年共销售五粮液系列酒18.97万吨,实现酒类主营业务收入733337.37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披露:本期消费税为54327.52万元。

    根据周爱文的计算,五粮液2006年消费税计税收入为(本期消费税54327.52万元-按销售量计算应交消费税为18970万元)/消费税税率20%=176787.6万元。

    而2006年五粮液年报披露的酒类主营业务成本为345978.68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税收入至少应大于酒类产品成本,即计税收入至少应为345978.68万元,但五粮液酒类计税收入比酒类主营业务成本还少169191.08万元。因此,五粮液至少存在消费税偷税约33838.22万元的嫌疑(169191.08万元×20%)。”周爱文认为。

    同样推算,2007年,五粮液至少存在消费税偷税约31187.47万元嫌疑;2008年,五粮液至少存在消费税偷税约36133.44万元嫌疑,三年合计约10.11亿元。

    “我们国庆前向证监会递交了申请书,申请证监会对五粮液消费税问题进行查证,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在6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周爱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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