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24日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七类信息。
这七类信息分别是: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及实施情况;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科学就医等方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知识、技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医疗卫生服务中提供的便民服务措施;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意见稿明确,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卫生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意见稿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卫生信息予以澄清。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