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18时许,一女子骑着一辆白色的二轮电动摩托车由县城金山路往大花园方向行驶,在正常行驶至东门口十字路口中间时,被一辆从右侧疾驰而来的红色轿车撞翻在地,轿车驾驶员随即停车下来查看女子的伤势,确认女子仅是眉角受了些轻微伤后,轿车驾驶员拨打了报警电话。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而后嘱咐骑车女子王女士去医院处理伤口,民警则返回大队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
从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轿车驾驶员彭先生在行经路口时并没有观察交通信号灯已经在变换为红色,直接就向左边的金山路方向行驶,随后就在中间位置将正常骑行的王女士碰倒在地,所幸的王女士在骑车时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倒地后虽然是头部先着地,但因为有头盔的保护而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
近日,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结合这起事故的相关证据,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轿车驾驶员彭某某在驾驶过程中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无过错,无需承担事故责任。(龙仲涌 罗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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