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
街道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全县广大市民:
为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打造市容整洁、环境干净、美丽宜居、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积极推进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从2022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街道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整治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占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整治清理“僵尸”车。
2、整治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行驶、加装遮阳伞、车棚、挡风罩等交通违法行为。
3、整治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规范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
4、整治行人不走斑马线、不走人行道、不服从交警、交通劝导员指挥或在设有红绿灯的路口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5、整治出租车、网约车野蛮行驶、随意停车上下客,公交车不按规定停靠站等交通违法行为。
6、整治大型货车、城市工程运输车及客运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行驶,违停占道、闯红灯、不按规定时间和路段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7、整治违反规定占道施工或马路周边占道经营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8、整治“三客一危一网”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农村面包车“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
9、依法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涉牌涉证、超员超载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0、整治店外乱设摊点,在门前随地倾倒污水、乱扔垃圾、乱堆杂物,不按规定入行入市,在人行道、公园广场、小区、门店前摆摊设点、沿途叫卖等行为。
11、整治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随意倾倒行为。
12、整治门头牌匾、墙体户外广告设置不规范、破损以及乱贴乱画、未经批准设立广告牌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
13、整治电焊、汽配、修理从业者占用门前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14、整治规划区施工工地(单位)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行为。
15、整治砂石渣土等运输车辆物料抛洒遗散污染、带泥上路、不遮盖篷布等行为。
16、整治占道经营和在人行通道上擅自安装路障、围挡、摆摊设点等行为,以及私搭乱建、随意堆放物品等行为。
请驾驶员和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乱象整治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秩序。对违反上述情况的将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进行从严从快处理,对拒绝、对抗、辱骂和阻碍执法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