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涉及5家!黔东南这些食品抽检不合格,含农产品、餐具等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2-09-15 10:32:38  来源: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雷山县人民政府网、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我县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黔东南美润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5日,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名称:长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2-5-21)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CP22522628690246979。
 
  (二)前期处置情况
 
  2022年6月28日,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检验同批次不合格的长豆角(豇豆)。当事人接收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
 
  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中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实,该批次“长豆角(豇豆)”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21日从黎平县孝辉蔬菜店购进7.5kg进行销售,购进价6.4元/kg,销售价13.52元/kg,已销售6.9kg,剩余0.6kg已耗损,违法所得49.13元,涉案货值金额101.4元。当事人按照我局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因售出时间较长,没有召回到产品,消费者未产生不良反应和相关投诉。
 
  黔东南美润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长豆角(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又主动整改。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5049.13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锦市监处罚〔2022〕53号,目前已结案。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锦屏县市场监管局要求,黔东南美润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系采购环节把关不严导致。目前,该超市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锦屏县鲜润发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5日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2-5-21)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CP22522628690247228。
 
  (二)前期处置情况
 
  2022年6月29日,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超市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检验同批次不合格泥鳅,当事人接收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
 
  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中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实,该批次“泥鳅”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21日从靖州县邹记水产购进4.5kg进行销售,购进价24元/kg,销售价33.60元/kg,已销售1.119kg,剩余3.381kg已耗损,违法所得10.74元,涉案货值金额151.2元。当事人按照我局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因售出时间较长,没有召回到产品,消费者未产生不良反应和相关投诉。
 
  锦屏县鲜润发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又主动整改。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6010.74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锦市监处罚〔2022〕54号,目前已结案。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锦屏县市场监管局要求,锦屏县鲜润发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系采购环节把关不严导致。目前,该超市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贵州风彩油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清香山茶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办核查处置任务:2022年6月2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依法开展省抽任务,对凯里市十里八芗食品经营部经营的(产品名称:清香山茶油,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者名称:贵州风彩油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经济开发区)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T11765-2018《油茶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25200006902490854。
 
  (二)前期处置情况
 
  2022年7月4日,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检验同批次不合格清香山茶油,当事人接收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
 
  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中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实,贵州风彩油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清香山茶油”是2021年11月17日生产的,共生产了20瓶,500ML/瓶,有生产投料单,生产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销售数量为20瓶,销售价格为85元/瓶,销售总金额为1700元,已全部销售完,涉案货值金额1700元,违法所得为1700元。当事人在接收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但因下级经销商未建立销售台账,导致无法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消费者未产生不良反应和相关投诉。
 
  贵州风彩油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T11765-2018《油茶籽油》要求的清香山茶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发布召回公告,并主动在整改后将产品抽样送检。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117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锦市监处罚〔2022〕6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锦屏县市场监管局要求,贵州风彩油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系贮存不当导致。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总局本级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2年国家本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雷山县杨老发粉店二小分店使用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雷山县杨老发粉店二小分店抽检已清洁完毕待使用的餐具,检出该批次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该店所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柜均符合标准要求,经查,该不合格餐具属于该店员工没有按照洗碗流程导致餐具不合格。未完全召回原因是:该餐具自行消毒使用,已经使用完毕。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罚款5000元。
 
  二、雷山县鲜润发超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鲜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雷山县鲜润发超市货架上正在售卖的鲜乌鸡,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检出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营环节:企业购进5只,总重量10公斤,货值176元;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未完全召回原因是: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无证据证明其所购产品的购进来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鲜乌鸡)的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处罚5000元,共计5160元。
 
  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上一篇:黔东南志愿者化身“打包员”,助力爱心蔬菜包加快“蔬”送!
下一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杨占杰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