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赵某购买毒品,二人通过电话商定价格为430元1克,购买45克毒品共计19500元(含150元好处费)。当日下午二人在马路边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施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总净重43.92克,并现场收缴现金22700元。随后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赵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毒品疑似物总净重5.6克。2019年以来,被告人吴某、王某、杨某、郭某多次在赵某处购买冰毒后分装成冰毒零包,除用于自己吸食外,多次将冰毒零包贩卖给李某、马某以及其他吸毒人员,并从中获利。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吴某、王某、杨某、郭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以上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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