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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一县警方公布 4 起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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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26 12:59:11  来源:榕江警事  

  公安机关执法执勤是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群众对侵犯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危害和法律责任认识有欠缺,仍有个别群众在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活动时,作出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如: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9年9月1日,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乐里镇乐里信用社门前时,与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双方发生争执。接警后,乐里派出所民警带辅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对正在争执的双方进行劝说调解,但杨某非但不听劝解,反而对辅警进行辱骂,并动手殴打辅警,导致辅警的面部及左膝轻微损伤,后将嫌疑人杨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9月2日乐里派出所以杨某寻衅滋事报经榕江县公安局批准,对杨某处行政拘留15日。同时,杨某涉嫌醉酒驾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程序另案处理。

  案例二:

  2021年3月30日凌晨,榕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榕江县古州镇汇龙广场迈阿蜜KTV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抓捕时,在场人员杨某明、杨某林、杨某质、杨某红对执法民警进行阻拦,严重影响民警抓捕行动,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杨某明等四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榕江县公安局分别对杨某明、杨某林、杨某质、杨某红四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三:

  2021年1月15日下午14时许,榕江县交警大队和运管部门在八开镇联合执法查缉黑校车非法营运,17时50分左右,韦某驾驶红色拖挂货车在八开镇都江村附近强行冲关,造成榕江县交警大队的一辆执勤警车(车牌号:贵H9270警)的车尾部被撞坏,该拖挂货车驾驶员驾车逃逸至八开镇“彩虹桥”附近时,被交警人员拦停并控制。韦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事实责任。2021年1月29日,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韦某被执行逮捕。2021年9月3日,榕江县人民法院以韦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案例四:

  2021年10月18日上午,周某洪在榕江县三江乡溪口大桥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摩托车上路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和未戴头盔)被榕江县交警大队农村片区四中队处罚。2021年10月18日晚,周某洪因对被处罚扣分不服,于是通过拨打电话多次威胁、恐吓四中队工作人员石某水。周某洪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榕江县公安局对周某洪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

  配合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恶意阻挠甚至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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