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榕江县古州镇八吉村吃酒席,饮用了一杯米酒和多罐啤酒。20 时许,吴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家中开车进城,行驶至城关滨江花园路 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样内乙醇含量为207.65mg/100ml。吴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我国《刑法》。其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城关人群密集区域的道路上行驶,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属从重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被告人判处实刑。
法官提醒:
临近春节,节日气氛渐浓,广大公民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遵守法律,敬畏生命,勿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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