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信息显示,53岁的方某某是原吉林通榆县某派出所所长,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1年7月2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方某某在任通榆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的过程中,居民赵某某因1999年8月涉嫌强奸罪负案在逃12年,向派出所投案自首。方某某作为该案件的承办人,为赵某某取了笔录并办理了取保侯审手续。事后方某某收受赵某某家人5000元,对赵某某的取保侯审措施不予监管,对案件压案不查,使赵某某一直未受追诉。直到2021年4月,通榆县公安局对该案件重新启动侦查程序,以赵某某涉嫌强奸罪对其逮捕。
2016年5月,方某某在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时任副所长孙某某办理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受他人请托收受4万元好处费,并将其中1万元送给孙某某,并指使孙某某对涉案人员邢某某予以照顾从轻查处。孙某某对邢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未开展深入调查,使其未受追诉。2021年6月,通榆县公安局对该案件重新启动侦查程序,以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逮捕。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图片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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