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克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 对杨克勤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 年至 2019 年,被告人杨克勤先后利用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及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4635.6141 万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克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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