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娄某于2008年开始租赁刘某荣的雷沃150挖掘机用于修建某段乡村公路。由于该路段洪灾损毁路面,导致工程施工断断续续,双方也多次结算了部分租赁费,但仍有30000元未付清。后娄某再次租赁刘某荣的雷沃150挖掘机进场施工,又产生租赁费76500元,娄某共计欠刘某荣租赁费106500元,刘某荣多次找娄某要求支付租赁费,娄某均以无钱为由搪塞,甚至到后来杳无音讯,也无法通过电话与之联系。
无独有偶,娄某同时也拖欠了江某、庞某的建筑设备租赁费,拖欠了李某福砂石料费。调解时,娄某指出,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娄某工程款283357元,要求一并调解,同时递上申请书。为了提高调解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对五个纠纷案件进行并案调处。
五起案件的事实各方均予认可,诉求标的争议不大。法官于是先调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调解拖欠砂石料费纠纷,最后把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娄某工程款纠纷一并解决。一日之内五案纠纷一并化解,一众当事人悬着的心终于都落了地。
(调解现场)
近年来,该院始终秉持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多措并举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诉源治理工作成效突显,旨在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何淑溶、杨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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