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家后,余某未按照要求居家隔离,也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备,并于4月16日9时到该村余某某家参加丧礼;余某某未履行“丧事简办,红喜缓办,宴会不办”的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操办丧事;李某某私自在站外拉载余某,也未要求余某出示核酸检测报告,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该村580余名村民被开展“五天三检”核酸检测,给全县疫情防控造成重大风险隐患。
余某,余某某,李某某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雷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余某、余某某、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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