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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花盆砸中车,损失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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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21 11:56:53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1月19日,雷山县法院诉前调解一起花盆掉落砸中轿车的赔偿纠纷案件,花盆所有人张某军自愿赔偿轿车所有人李某花财产损失2800元。

  据悉,1月18日,李某花向雷山县法院立案庭递来一纸诉状,诉称2021年11月25日,张某军楼上花盆掉落砸中李某花宝骏牌轿车,造成轿车挡风玻璃及车顶损坏,经雷山县丹江镇派出所现场调解,张某军愿意承担车辆维护费用。但过后派出所民警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明确具体赔偿金额拨打张某军电话时,电话如何也拨不通,导致调解不成。李某花因此向县法院诉求赔偿车辆维费1280元,以及维修期的租车费按每天200元计算,共21天,加上洗车费20元,共计4200元。

(当事人提供的现场情况图)

  调解中了解到,张某军楼下没有停车标志牌及停车标线,李某花长时间停车在张某军楼下属违章停车,因此,李某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民法典》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根据事实向两名当事人讲清了责任,释明了法律,指出了法律后果,双方各自反省了自己的过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了上述协议。(杨光天)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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