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到人民法庭领取调解书)
李某春、李某艳、李某花系雷山县羊某村一组(下半组)外嫁女。羊某村一组(下半组)有一集体宅基地,随着景区发展该宅基地外租获得经济利益,原告父母在世时候,小组分红没有争议。随后,原告父母相继去世,在2018年羊某村一组(下半组)分红方案重新议定为“以现有经济成员进行分配”后,原告李某春、李某艳、李某花应得分红被取消了。原告多次要求羊某村一组按照2015年前的分红协议明确的家庭人口5人进行分配没有得到采纳引起纠纷矛盾,邻里关系、亲戚关系降至冰点。
收到案件后,委派诉前调解人员马上了解纠纷情况,于2022年1月12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诉前调解。通过调解人员对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和农村自治组织工作的相关规定等进行释明,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方成功拿到2018年至2021 年四年的分红金额2万余元。
参加调解的有该小组其他家庭成员代表到场参加,通过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的宣讲,在场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有了全新的认识,彻底改变了他们内心深处的“外嫁女在原家庭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陈旧观念。 (杨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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