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县城区规范养犬和加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区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土狗、宠物狗、大型犬等)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不得遗弃犬只。
三、犬只饲养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当征得
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县公安、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五、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携带犬类进入公共场所的饲养人进行宣传教育,饲养人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本通告上述所指的县城区范围为:三江镇辖区内风雨桥
社区(含原龙塘村)、码头
社区、步行街社区、飞山社区、排洞社区、赤溪坪社区、里郎社区、聚龙滩社区。
七、本通告公告期为10天(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公告期满后,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和三江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将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按照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城区内无主、流浪的犬类(未进行拴养、圈养或犬只外出未有成年人用绳索进行栓拉的均视为无主或流浪犬)进行抓捕清理。
特此通告。
2022年4月27日